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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铁合金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04 来源:宁夏众创空间共享服务平台

  为帮助理解掌握政策精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耗“双控”决策部署,聚焦区铁合金行业能耗双控工作,严控铁合金行业新增产能,突出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切实做好铁合金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我区铁合金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宁发改环资〔2021〕809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18年本)《铁合金、电解金属锰企业规范条件》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铁合金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铁合金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试行)》。

  二、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铁合金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一)《办法》明确了普通铁合金和特种铁合金范围

  普通铁合金:指用矿热炉生产的普通硅铁、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镍铁及高炉法生产高碳锰铁。

  特种铁合金:指除普通铁合金之外的铁合金。

  (二)《办法》明确了特种铁合金认定工作职责

  特种铁合金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遵循自主自愿,公正公开的原则。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组织实施企业认定工作,审核意见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特种铁合金企业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企业认定情况进行抽查。

  (三)《办法》明确了特种铁合金企业认定条件

  特种铁合金企业认定必须同时满足5个方面资质方可参加认定。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正常营业,其注册地及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

  (2)2021年(含)以前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及销售对象等佐证材料齐全有效,现仍正常生产。

  (3)矿热炉应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或全封闭型,配备配料、上料自动控制系统,单体容量6300KVA以上,精炼炉单体容量3000KVA及以上。

  (4)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矿热炉应采用先进的烟气除尘装置,污染防治设施配备齐全并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5)建立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专业安全管理人员、防护设施、经费保障“三到位”。

  (四)《办法》明确了特种铁合金企业认定程序

  (1)企业申报。提供10个方面佐证资料:

  ①《特种铁合金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企业名称、主要产品、能源单耗、年产量、装备情况等);

  ②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③企业近两年(申报认定前两年度)的正规销售合同,且每份合同后需附销售有效发票;

  ④近两年(申报认定前两年度)加盖税务部门业务受理章的年度企业增值税纳税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

  ⑤产品的用途及流向说明;

  ⑥上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承诺;

  ⑦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⑧能评批复;

  ⑨环评批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10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2)各市审核。各市工信主管部门对照特种铁合金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逐一核查后出具认定意见,并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予以公告,对公示存在异议的企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并作出结论。

  (3)自治区备案。各市工信主管部门将特种铁合金企业审核意见报自治区工信厅备案,工信厅将对特种铁合金企业认定情况进行抽查。

  (五)《办法》明确了不予认定特种铁合金企业情形

  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予认定:

  (1)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的。

  (2)2020年以来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

  (3)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同时明确:认定企业严禁借特种铁合金名义生产普通铁合金,一经发现,撤销特种铁合金企业认定,今后不再予以认定。

  三、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铁合金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一)《办法》明确了产能置换适用范畴

  《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各类铁合金冶炼项目建设(新、改、扩),包括已批未建及未完成节能评审的在建项目。

  (二)《办法》明确了铁合金及产能置换定义

  铁合金:是指采用矿热炉或高炉冶炼的普通硅铁、锰铁、镍铁、铬铁、硅锰合金、硅钙合金、硅铝合金、硅钙钡铝合金、硅铬合金、稀土合金等。

  产能置换:《办法》所称的产能以铁合金矿热炉或高炉的容量计算,单台矿热炉容量为冶炼用变压器铭牌标称容量之和,高炉容量为高炉内腔体积。产能置换是指对矿热炉或高炉的容量进行减量置换,即建设的炉型容量小于退出容量,置换比例指退出的炉型容量与建设的炉型容量之比。

  (三)《办法》明确了产能置换标准、指标

  产能置换标准: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铁合金冶炼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不接受跨省产能置换;矿热炉规模须达到2台31500KVA及以上(特种铁合金除外),同步配套建设尾气余热综合利用工程。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总装机容量、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炉型容量确定。用于置换的铁合金炉型应为6300KVA以上的铁合金矿热炉、200立方米以上铁合金生产用高炉(锰铁高炉100立方米以上)。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四)《办法》明确了不能用于产能置换情形

  (1)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产能。

  (2)已享受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奖补资金的退出产能。

  (3)截止2021年底,停产3年以上的企业产能。

  (4)精炼炉产能及其他不属于铁合金冶炼的产能。

  (五)《办法》明确了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内容

  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包括相应预处理及精炼设施)炉型、容量、数量,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2)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炉型、容量、数量,拆除时间安排。

  (3)跨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出让公告。

  (4)对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出让至不同企业的,应列明所有产能受让方。对暂不能明确受让方的产能须说明原因。原则上,同一冶炼设备产能最多出让给2家企业。

  (六)《办法》明确了产能置换方案报审流程和权责范畴

  项目企业: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建设企业制定,报项目所在地市级工信局。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在本级人民政府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后须严格执行,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须重新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变更后的产能置换方案公示时,原产能置换方案公示公告须同时撤销。项目建设地市级工信局负责监督新建项目方案落实,如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处罚,整改到位前不得投产。跨市产能置换,须由出让产能企业制定产能出让方案,出让地市级工信局核实转出产能的真实性后予以公告。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抽查各市工信局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四、政策咨询方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原材料工业处

  联系电话:0951-6363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