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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08 来源:银川经开区双创-政务服务系统

  为充分发挥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以下简称“化肥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区化肥储备管理,保障春耕期间化肥供应和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供销合作社共同制定本办法。

  一、出台的必要性

  2005年,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和供销社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宁财(建)发〔2005〕958号),明确了我区化肥淡季储备的规模、结构、企业认定条件等内容,在保障全区春耕集中用肥、稳定化肥市场价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我区化肥储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比如储备政策未覆盖全区,储备规模不足,储备品种结构不尽合理等。针对以上问题,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供销社等部门对我区化肥储备管理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结合我区实际,对现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宁财建发〔2005〕958号)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管理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化肥储备管理及承储企业的选定、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各有关部门和承储企业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二)管理原则。自治区化肥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三)涉及内容。《管理办法》共24条,分为总则、储备规模时间及储备网点布局、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化肥储备管理及承储企业考核、化肥储备财务管理、监督及绩效管理、附则七个部分,涉及自治区化肥储备管理的基本原则、储备规模和时间、承储企业选定方式及考核、储备贴息资金审核及支付等内容。

  (四)施行时间。《管理办法》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和供销社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化肥储备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政策变化,对《管理办法》适时修订或调整。

  三、核心内容解析

  (一)明确了各部门和企业主体责任。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其中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是化肥储备的委托单位,统筹管理化肥储备,负责自治区化肥储备的事中事后监督。自治区供销社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受托管理化肥储备和供应部门,授权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选定自治区级化肥承储企业,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协议。自治区级化肥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化肥储备和供应的具体工作。

  (二)明确了储备规模和时间。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由自治区供销社提出自治区化肥储备总规模初步意见,经自治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厅确定自治区化肥储备总规模。自治区化肥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全区化肥产需情况,重点调节全区春耕春播期间的化肥市场,并根据自治区实际,对储备总量及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化肥储备期限为6个月,即每年11月至次年4月。

  (三)规范了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一是将原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500万元。二是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可组成联合体参与承储。三是化肥生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能耗符合国家要求。四是化肥流通企业所采购化肥为上述化肥生产企业产品或符合国家商检标准的产品。

  (四)强化了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一是确定由自治区供销社负责化肥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上一年度化肥储备任务完成后,对化肥承储企业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达到自治区要求的承储企业,可继续承担下一年度化肥储备任务。二是化肥储备建立事中动态监管机制,明确在3年承储责任期内,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供销社对储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间为每年化肥储备时间过半后开始,检查范围为全部储备库点。

  (五)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一是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承储企业的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对自治区级化肥储备所占用的资金给予利息补贴。二是明确化肥储备所需资金由银行提供或由承储企业通过融资等渠道自筹解决。贴息成本由自治区供销社参照储备期内化肥市场价格,加上合理且不超过当前水平的仓储运费综合计算确定。三是明确贴息资金按自治区供销社审核确认的储备数量、储备时间、贴息成本和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计算,对承储企业包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