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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09 来源:银川经开区双创-园区孵化服务系统

  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出台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等法规,并针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具体情况,陆续印发了各专项相应的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结合近年来我区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使用中的实际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项目管理办法》共6章34条。

  第一章 总则,共6条。主要明确了《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情形,说明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范围的确定及资金安排权限,规定了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原则。强调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已完工的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明确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根据事权主体落实项目资金筹措责任,列明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配套资金来源,要求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共9条。主要明确了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非涉密项目要全部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管理,必须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申报项目时要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出具配套资金证明材料。规范细化了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申报材料标准,明确了项目申报材料编制、审核责任和申报程序,列明了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重点。明确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的注意事项,申报项目排序的基本原则,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计划的报送程序。

  第三章 分解和下达,共3条。主要明确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下达、切块(打捆)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转发或分解下达程序,规定了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厅局(单位)在收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发具体项目单位。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工作相关需要,明确了投资计划的抄送范围。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共5条。主要明确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备综合信用承诺书,每月10日前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进度信息。列出了项目开工建设认定标准,明确了计划下达后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导致不能继续建设、不能按时建成、无法完成既定投资目标的项目调整程序要求,规范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销项程序。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共8条。主要明确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确定标准及监管职责,项目日常监管责任人的职责,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梳理细化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管理过程中,项目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自治区有关厅局(单位)易发多发和需重点防范的问题,明确了主要处置措施,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应依法依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共3条。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管理工作有一定差异的客观实际,明确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含涉密项目)另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同时,明确了《项目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