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保贷”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治区“财保贷”贷款风险补偿业务是指在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增信的前提下,专项用于补偿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我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所发生的损失的融资业务。
二、“财保贷”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的支持对象是什么?
支持对象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三、“财保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是如何组成的?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由自治区及市(县)两级财政资金、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入的保证金、入池资金利息收益组成。其中具体配比比例:自治区财政+市(县)财政:融资性担保机构以1:1的比例配比入池资金,财政部分自治区和市(县)两级各占50%。
四、“财保贷”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自治区财政厅、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指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县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
五、“财保贷”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的合作机构有哪些?
业务合作机构有区内的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是指签订“财保贷”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承诺承担风险,提供优质服务的区内商业银行。担保机构是指在我区依法设立,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专业性融资性担保公司。
合作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独立审贷审保,同时须放宽抵质押范围,接受订单、存货、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工业园区早期土地质押等。
六、“财保贷”贷款风险补偿业务有什么具体优惠?
合作银行对贷款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 30%。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银行和担保机构均不得以保证金、咨询费、评估费等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企业贷款(担保)成本。
七、“财保贷”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发生损失时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是如何代偿的?
当贷款企业发生逾期直至无力偿还的最终损失,在风险资金池足额能够提供补偿资金的情况下,合作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与财政资金按最终损失额的 70%∶30%比例分担,其中财政资金由自治区、市(县)两级各占 15%,银行和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按协议约定为准,其中银行风险分担比例不得低于 20%。若“贷款风险资金池”余额不足,按上述比例承担损失金额后,剩余损失由合作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分担。
八、“财保贷”贷款风险补偿业务最终损失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最终损失的认定依据: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措施仍不能收回贷款,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的;自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执行程序之日起满1年仍未执行终结的款项;贷款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且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仍未收回的款项。
对企业发生贷款逾期且担保机构履行了担保代偿责任的,可先按贷款代偿额的 15%拨付给担保机构,待最终损失额确认后按照约定的代偿分担比例进行分摊。